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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定本规定。

 一、入馆须知

(一)校内读者刷脸入馆;校外读者凭个人有效证件及介绍信办理手续后入馆。

(二)图书馆是学院重点防火单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严禁在馆内吸烟、用火。

(三)进入图书馆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准穿背心、拖鞋、钉鞋等入馆。

(四)请保持馆内安静,不准在馆内嘻耍、打闹、吹口哨或制造其它噪音。手机等通讯工具应提前调到“振动”位置,接听手机时应走到楼道并不许高声说话,以免影响其他读者阅读学习。

(五)维护馆内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请勿携带食物、饮料、整理箱等入馆。未经许可,请勿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宣传品。

(六)按预约座位对号入座,禁止用各种物品占座,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离馆时将个人物品全部带走,图书馆不负责保管责任。

(七)爱护书刊资料及一切公共财物,请勿涂抹、撕毁、私藏书刊。请勿随意搬动、挪用馆内的设备及家具,损坏公物要予以赔偿,并给予处罚。

(八)离馆时请走监测仪通道,请勿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带出图书馆。如遇监测仪报警,应主动配合保安或工作人员查明情况。

(九)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图书馆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览秩序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通知所在单位,必要时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十)读者如遇困难或有特殊需求,请随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1. 二、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

    1)新生报到注册后,持图书馆统一办理的电子借阅卡进行借阅。

    2)校外读者(包括本校进修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到图书馆办证需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借阅证的使用

    1)图书馆所发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借用他人借阅证者,被借用人和借用人停止借阅一周,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停止借阅;冒用他人借阅证借阅者,按窃书处理。

    2)借阅证不得伪造,一经发现,按窃书处理。

    3)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证件所有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3.借阅证的回收

    凡办理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校手续的借阅者,须事先来馆还清书刊资料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书刊资料借阅管理

    1.借阅册数

    教职工限借20册,学生限借10册,校外读者限借5册。

    2.借阅期限

    教职工借期为90天,学生及其他读者借期30天。

    3.借阅要求

    1)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可续借一次,教职工续借期限为30天,学生及其他读者续借期限为15天。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所借图书超期者不再办理续借手续。

    2)原则上,学生及其他读者所借图书单册价格不超过200元。鉴于医学类图书价格较高,因此,学生及其他读者所借医学类图书单册价格在200-300元之间的,报读者服务部科长审批,300-500元之间的,报副馆长审批,500元及以上价格的报馆长审批。

    3)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做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4)因公临时来校人员如要借阅书刊,需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办理一次性借阅手续并交所借书刊定价2倍的押金。离校前接待单位应督促来校人员还清所借书刊;如来校人员未还清所借书刊便离校而去,接待单位应负责催还或负责赔偿。

    4.开架借阅管理

    1)图书馆流通书库,对所有持证读者开架借阅。

    2)选书时注意保持排架顺序,阅后放回原处。需借图书到读者服务中心或自助借还机办理借阅手续,未办理借阅手续携书走出图书馆门禁的,按《违反借阅规定的处理》的第四条处理。

    5.其他规定

    图书馆装订的过刊,不予外借(可复印),特殊情况借出,须经部门负责人报请馆长批准。

    三、图书馆数字资源使用管理

    为保护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规范数字资源使用行为,维护学校的声誉,保障授权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书馆数字资源包括由国内外出版商出版发行的,并由齐鲁医药学院图书馆购买、租用或正在试用的网络资源,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以及自建或参建的校园网范围内使用的数字资源(以下简称“数字资源”)。

    (二)图书馆数字资源的授权用户包括学校实名的师生员工、进修教师、访问学者以及学校、院(所)聘任的人员等可以合法使用齐鲁医药学院数字资源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授权用户”)。

    (三)授权用户在使用数字资源时,应遵守齐鲁医药学院的有关规定,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在使用数字资源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违规处理:

    1. 超过正常阅读速度,连续、系统、批量地进行下载。各数字资源出版商对“恶意下载”的界定标准不一致,但一般认为,超出正常阅读、浏览速度就被视为“恶意下载”(以出版商提供的违规使用报告为准)。

    2. 使用软件工具批量下载数字资源。

    3. 未经图书馆同意,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使用数字资源;将授权用户的使用权限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未经数字资源拥有者授权,将下载的文献提供给非授权用户并以此非法牟利。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图书馆将调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认定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违规者相应处理。

    1.违规者须向图书馆或学校相关部门提交书面陈述和检查。

    2.在图书馆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删除违规批量下载的文献和数据。

    3.对违规者和违规行为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

    4.视情节轻重,冻结图书馆借书权限2-6个月和冻结数字资源访问权1-3个月;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5.由违规者自行承担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法律责任。

    四、违反借阅规定的处理

    (一)遗失书刊赔偿

    1.遗失书刊可用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

    2.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需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国内出版的普通中文文献:1949年至197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6年至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91年至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1996年至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

    2)工具书、特藏书特殊情况借出后丢失者,按原价的8倍赔偿。

    3)外文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4)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5)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的,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无赔款收据者不予退款。

    (二)损坏书刊赔偿

    图书是学校的财产,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污损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赔偿。

    1.馆藏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撕裂、浸染,但可恢复,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其损坏部分不足文献页数的30%,按0.2/页进行赔偿,超过文献页数30%以上的,按文献的原价格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原文献。不可恢复的,严重影响字体和图书原状,按照遗失书刊赔偿。

    2.书刊出现散页、裂脊、精装封面断裂等,无法粘合的赔偿修复费用5/册。

    3.凡出现缺页、图像内容缺失或恶意裁割书刊(无论是整页或一页中的部分区域)均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恶意裁割书刊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停止其借阅权限一个月。

    4.污损或毁坏书标或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三)逾期处理

    1.逾期天数在15天以内的,免于处罚,证上如有逾期图书需先归还图书方可再次借阅。

    2.逾期天数超过15天及以上的,读者需先登录系统进行图书馆借阅规则答题,答题获得满分后,归还图书并恢复借阅。

    (四)其它违章处理

    1.读者如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携带出馆,一经确认,除追回原书刊外,将停止其借书权限半年,取消其入馆权限一个月,并处以该书刊原价10倍的赔偿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所在二级学院(部)或单位。

    2.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卡)借阅者,损坏检测器材者,一律按窃书做如下处理:

    1)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2)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的赔偿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并停止借阅半年。

    3)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3.对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批评教育外,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二级学院(部)或单位,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1)馆内不准吸烟,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2)凡在馆内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3)对违反操作程序,使设备系统遭到损坏者,视损坏程度交纳维修费;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坏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4)馆内不得使用电源对电器(如暖手宝等易爆物品)充电,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予以没收。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面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公物被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齐鲁医药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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